第一条 党纪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由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二)做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三)报批。集团和各子公司基层党组织先报公司纪委审批。报批材料包括: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3.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有关党组织(总支)的审查意见;
5.本人检查和对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6.党组织对本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7.案件审理报告。
(四)审批
公司党委会讨论审议并作出决议。给予中层及以下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经公司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给予副总经理以上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经厅机关党委审议并征求厅党组意见后,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审批,批准后,由公司党委下达处分决定。
审批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五)执行
党委(总支、支部)收到厅机关纪委下达的处分决定后,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第二条 办理党员退党、劝其退党、自行脱党的工作程序
(一)党员退党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劝其退党
1.教育。对于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
2.劝退。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厅机关纪委、机关党委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厅机关纪委、机关党委批准。
(三)自行脱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自行脱党。应通过支部大会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