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纪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规定,结合公司党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提醒是指党组织和公司领导对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因其他问题需要提醒的党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提示其对问题有所警觉和进行纠正,或是提醒其注意预防。
第三条 谈话提醒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思想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搞好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实施这一制度,可以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努力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进而达到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目的。
第四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组织或集团公司领导同志对需要谈话提醒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弄清事实,并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说服教育的原则。谈话提醒要有治病救人,爱护党员的善意,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第六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保密的原则。不可随意将谈话提醒对象和内容公开,更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
第七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被谈话提醒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事实有出入的问题,应解释清楚。
第八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是:
(一)党组织或公司领导接到群众来信或听到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
(二)因公出差、出国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职务变迁的党员。
(三)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
第九条 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是:
(一)涉及到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方面的问题。
(二)涉及到坚持党员标准,严以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问题。
(三)涉及到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方面的问题。
(四)涉及到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方面问题。
(五)涉及到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
(六)涉及到其他社会生活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对反映有违纪苗头党员进行谈话提醒,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耐心地批评指正,令其认真纠正,做到提醒到位。
第十一条 对有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和工作岗位、职务变迁情况的党员谈话提醒,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指出注意事项,避免发生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 对普遍性问题和集团公司各部室、子公司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
第十三条 谈话提醒以个别谈话为主的方法进行,谈话人以两人为宜。
第十四条 谈话提醒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应及时将谈话情况报告公司党委和纪检委员。
第十五条 谈话提醒按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原则进行。
(一)领导负责管理的谈话提醒对象范围主要是集团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和子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党员。
(二)公司党委纪检委员、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的谈话提醒对象范围主要是集团本部和所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下(不含中层管理人员)的党员。党委纪检委员、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在认为必要时或受公司党委委托时可直接对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党员进行谈话提醒。党委纪检委员、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进行谈话提醒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三)对有出差、出国和工作岗位、职务变迁情况的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党员专项性谈话提醒,由党员所在党支部负责。
第十六条 谈话提醒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对党员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情况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上级党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